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实验动物从业人员的上岗管理,提高实验动物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依据《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供应、经营和动物实验的科技人员、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从事实验动物相关产品生产的质量技术负责人。
第三条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动管办)负责本市实验动物从业人员专业培训与考核的管理工作;从事实验动物相关工作的单位负责本单位实验动物从业人员的培训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动管办负责制订实验动物从业人员考试大纲并组织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从事实验动物工作。
第五条 市动管办按照考试大纲设立考试题库,随机抽取考题进行考试。
第六条 考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得作弊。
第七条 组织考试的管理人员应恪尽职守,严格执行考场纪律。
第八条 从事实验动物相关工作的单位,应加强实验动物从业人员的岗位管理,不得安排未通过培训考核的人员从事实验动物相应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